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83号 原告: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南延线16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335号4-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