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国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1民初88号 原告:四川国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8栋6层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F419N。 法定代表人:周自国,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职务及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四川国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国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6085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6085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接了被告位于***火车站的工程,后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了《***南车辆段室内管沟、围墙及设备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为XFB-劳务-南车辆段-2018-005,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概况、分包工作期限、合同价款、计量、结算与支付等。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决算,被告也陆续向原告付清了该项目涉及的工程款。后因项目需要,2022年10月25日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南车辆段室内管沟、围墙及设备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XFB-补充-劳务-南车辆段-2022-209,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合同项目造价及新增分项造价等。项目完工后,2023年1月,双方对分包工程项目造价进行了结算确认,结算总额为2460855.4元。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工程款也已结算,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南车辆段室内管沟、围墙及设备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案涉合同系被告为建设***南车辆段室内管沟、围墙及设备基础工程而与原告形成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市,故应移送至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