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民初358号
原告:青岛**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嘉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嘉建材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