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民初2043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8。 代表人:高洋,经理。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 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建工公司、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2,831,454.23元及违约金(以12,831,454.2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圣源公司为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施工建设的***以西区域棚改旧改安置房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经结算,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尚欠圣源公司混凝土款12,831,454.23元。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是中铁建工公司的分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圣源公司立案时提交混凝土结算单1宗。 中铁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条款合法有效,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提交《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区***以西区域棚改旧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1份。 圣源公司针对中铁建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辩称,圣源公司是与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与中铁建工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圣源公司与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我公司认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源公司(乙方)与中铁建工济南分公司(甲方)签订《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区***以西区域棚改旧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均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买卖合同第十条系双方自愿约定,且被告中铁建工公司住所地亦在北京市丰台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因此,中铁建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