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2527号
原告:北京建安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安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安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35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