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皖麟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170号 原告:昆明皖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溟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皖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皖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皖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