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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5民初8104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孙庄行政村孙庄3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桑阿镇油坊村264号。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桑阿镇潘家村651号。 被告:济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能路125号鑫苑花园公馆7号楼30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