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3639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某,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全县。 第三人:梁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梁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