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2执1310号
丹东市元宝区纯华养殖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纯华养殖场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纯华养殖场赔偿租金损失1042065.61元。执行费12649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 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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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