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3578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86,231.68元的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X银行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存款11,586,231.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