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101民初6号
原告:甄庆中,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甄庆中与被告寿光市旭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甄庆中于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甄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庆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甄庆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笛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