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传与日照龙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昊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791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龙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西段路北屯沟村委会以东沿街。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日照昊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北侧郑州路东侧嘉诚商务楼408、4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龙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昊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