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3668号 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3)陕0881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55729.08元,逾期利息2600000元,剩余工程款1600000元,合计10855729元;二、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53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78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6793100.74元的协议,现已全部给付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