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69号之一 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76号。 法定代表人:沈苗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我院做出了(2023)鲁7101执保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