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69号 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76号。 法定代表人:沈苗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陵县顺安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7101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