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4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光荣路南段城东小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47KPGY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山县东振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龙山街道十里塘村马寨路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GYEQG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LO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HC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东振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一、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欧阳坤;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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