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1130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东沟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2898号。 负责人:***。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会展东路五甲塘城市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羚。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445元,减半收取192,222.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92,222.5元退还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