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15896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首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