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4340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