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明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终2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沙沃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9865087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明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