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22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2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57105元。经本院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向陕西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履行345710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6971元已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甘12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