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创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创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成大街248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座1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9705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1栋2**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7462472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第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铁十七局第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效力问题属程序性问题,程序法的适用采取从新原则,具有溯及力,即本案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管辖条款因违反了专属管辖而无效,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鲜 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