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永安市安砂水南砂场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402号 原告:永安市安砂水南砂场,住所地永安市安砂镇水南村老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MKRM99。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20-2)。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安砂水南砂场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安砂水南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4元,减半收取7207元,由原告永安市安砂水南砂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