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599号
原告:四川宏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宏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