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7342号
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杏园路厝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展洲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