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3850号
原告:河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街道健康路二小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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