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3460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0万元予以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