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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4787号 原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96元,依法减半收取7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