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1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99号1栋4**1层2号附1225M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科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协调部副部长。
第三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经申请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