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3174.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实际扣划金额为人民币368522.56元(其中本金335346.8元,一般债务利息9822.05元、**履行利息9785.71元、案件受理费8220、执行费5348元),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363174.5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