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6294号
原告: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新雪社区上雪工业城东区9号A栋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556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3月6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