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法民初字第04155号
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607-8。
法定代表人廖诗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B2座,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