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57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此外,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未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