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5民终5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19幢2-1层崑巍企业孵化2园18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TT1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以下称筑伸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城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1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举示了三张“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表”,该三张结算表中“承租方(确认)”处签名为“**”,拟证明**代表的是城建公司;举示“建筑周转材料(钢模板)退货单”,拟证明城建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进行了最后一次退货。城建公司质证后认为,不认可以上证据的三性,**并非城建公司的员工。 二审审理中,本院询问城建公司一方何人在经办涉案租赁合同、签收租赁物资以及租赁物资如何退还?城建公司回复:案涉租赁合同的经办人系**,物资的签收及退还系**在经手,交接手续也系**在办理。 本院认为,关于**的身份问题,存在诸多疑点尚未查清。在《钢模板租赁合同》中载明**是筑伸工作室的签字人;但根据城建公司二审中的回复,**又同时代表城建公司签收和退还租赁物资。为查明案件事实,筑伸工作室申请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在涉案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身份问题,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租赁物资是否全部退还,如何退还等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根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和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12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扬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