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宏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64号 贵州黔宏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宏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仲裁字(2023)00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黔宏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6164.04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70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6164.04元,收取执行费2542.46元(已缴存财政账户)。贵州黔宏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