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218号
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系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计2405元,由原告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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