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桥梁公司,重庆某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7957号
原告:云南某商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桥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云南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桥梁公司、重庆某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云南某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某商贸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0.75元,由原告云南某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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