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地产(苏州)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323号 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 被告:重庆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地产(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苏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