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4916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