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4916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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