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谭伟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典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程恩明。
原审被告:井帅杰,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审被告:新郑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连接线与希望路交叉口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上诉人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典雅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鑫典雅公司),原审被告井帅杰、新郑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2民初4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深港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作为新郑市坤达洪沟办公楼的施工承包方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被上诉人与井帅杰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上诉人从未授权井帅杰签订过此合同,井帅杰亦不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也不是上诉人的员工,无任何证据表明构成表见代理等行为,所以井帅杰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上诉人,其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上诉人无效。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上诉人作为坤达洪沟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诉状表明为坤达洪沟办公楼工程装修项目的木制家具的供货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罗湖区,而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位于××新郑市坤达洪沟办公楼可见:合同的履行地即郑州新郑市,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河南鑫典雅公司与井帅杰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河南鑫典雅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县,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利强
审判员 赵洪波
审判员 郭英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宋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