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59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11层东。
法定代表人:谭伟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萍,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3001号1幢4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壮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6楼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壮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壮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灵,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致学,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华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宜华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7,845.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7,845.8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荣琼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郇 鑫
书 记 员 夏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