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755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墨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08551494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3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澔,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角庙村4组43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元,由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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