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4718号 原告:中山市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5号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R445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儆仁,湖南**(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149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煌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