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6民初126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9月13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7月25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洪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