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0456号
原告:渝北区某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范某。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
被告:曾某。
原告渝北区某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某材料经营部于2024年6月28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某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7.87元、保全费4255元,由原告渝北区某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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