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322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被告:张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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