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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营部与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124号 原告:某经营部。 经营者: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包某某。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