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29民初5号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8004878XJ。
法定代表人:胡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诉称,**在西昌市一环路高视乡中所村拆迁安置小区一期八标段项目施工中对外产生多笔债务,案外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为化解纠纷,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并于2019年8月2日与**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前述案款作为**向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借款。借款期间届满后,**未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偿还借款本金844667.5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重庆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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