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29民初4号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8004878XJ。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正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记员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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