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479J。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首林,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274R。
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申请执行罚款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其作出的(渝潼)建罚〔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民福公司与舒长燕签订了7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72份合同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备案。后民福公司与六顺公司、赖俊杰、刘帅、唐建明、杨亚、卢自立分别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约定以上述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72套商品房抵偿其拖欠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收到举报,于2021年6月23日决定对民福公司涉嫌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申请执行人决定延长调查期限三十个工作日。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民福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民福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民福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4日组织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渝潼)建罚〔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民福公司在江城丽都项目中,将72套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以抵工程款抵偿给六顺公司、赖俊杰、刘帅、唐建明、杨亚、卢自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789.1249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渝潼)建罚〔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已收转让价款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的重要依据。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载明民福公司将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72套商品房再次销售的具体金额,故申请执行人对民福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89.12495元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渝潼)建罚〔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莫 云
审 判 员  周中奎
审 判 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文静
书 记 员  倪雪琴
-1-